(2017)粤2072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梁润桂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梁润桂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747号原告:梁某1,女,汉族,1954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培刚,广东冠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琳,广东冠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2,女,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润桂,女,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即本案另一被告。被告:梁润桂,女,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某1诉被告梁某2、梁润桂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