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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与胡广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胡广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10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住所地南皮县东城路。法定代表人:商恩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洪亮,该公司职员。被告:胡广磊,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与被告胡广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广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清偿原告借款本金息合计15270.04元;2.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人依法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7日,胡广磊在我行申请一张公务卡,我行经审核,同意被告人的申请,并向其发放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20000元。截至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尚欠原告本金11720.22元,费用1949.72元,利息1600.1元,合计金额15270.04元。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胡广磊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7日,被告胡广磊在原告处申领公务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20000元。被告在使用上述信用卡过程中未能及时偿还欠款金额,截至2017年5月5日共计拖欠本金11720.22元、费用1949.72元、利息1600.1元,合计15270.0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当庭提交的被告胡广磊银行公务卡申请表、被告胡广磊信用卡欠款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经济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被告胡广磊拖欠原告公务信用卡款项,应当及时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15270.04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胡广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公务信用卡欠款15270.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胡广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仁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