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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兴玺与暴富生、巩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玺,暴富生,巩玉珍,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816号原告:李兴玺,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暴富生,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巩玉珍,女,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暴林,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李兴玺与被告暴富生、巩玉珍、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玺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暴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玺撤回对被告暴林的起诉。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珍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