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耿万顺、尹进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万顺,尹进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耿万顺,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洲,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媛媛,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尹进文,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万顺因与上诉人尹进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7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77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耿万顺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8元,上诉人尹进文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 李继军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