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丁义国诉杰克丹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义国,吴忠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瑞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马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丁义国,男,回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忠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林刚,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瑞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翠萍,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林刚,男,回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408700元,执行费16487元,案件受理费17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吴利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