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德玲、吕典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玲,吕典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玲,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吕典中,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陈德玲与被执行人吕典中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德玲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典中所有的13337.1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吕典中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