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宝华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金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宝华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徐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7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宝华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18栋1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栾元柱,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金堂,男,194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芒街83号1单元301户。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宝华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外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徐金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金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徐金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