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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西一品天下商业���有限公司与荣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一品天下商业城有限公司,荣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9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一品天下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南河沿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克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恩福,山西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花,山西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荣蓉,女,汉族,1975年9月7日生,住山西省介休市。.再审申请人���西一品天下商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天下商业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荣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品天下商业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认定的租金依据有失公允。虽然双方合同所填数字为32000元,但一品天下商业城公司因美特好超市而与各商户签订合同并非只有荣蓉一家,原审中提供的所有商户出租位置的相关证据,均证明了各商户租金均是按每天每平米1元计算的,这明显足以推翻合同。故原判认定给付其租金32000元的事实缺乏证据。2、原判对荣蓉丈夫于2014年元月20日收取的12000元认定应另行解决,与事实不符。该款项与该出租合同紧密相关,却最终没有产生收条��的事由。即,荣蓉收取该款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故应一并解决方显公正。(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概况中明确载明:该合同和一品天下商业城公司与美特好连锁超市的总合同紧密相关,与美特好超市的合同是本案租赁合同的依据。出具税务发票是每一个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荣蓉也不能例外。本案税款17605.03元是国家应向荣蓉收取的税金,是纳税义务,即使原来没有反诉荣蓉也得履行。原判另行解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品天下商业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租金如何计算。一二审法院基于双方签订的《美特好超市区域业主商铺出租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租金的金额标注明确之情形,认定双方��租赁关系并确定应当支付的租金费用,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一品天下商业城公司以各商户租金均是按每天每平米1元计算为由,主张足以推翻合同,缺乏内在关联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足,本院不能支持。一品天下商业城公司关于纳税和分摊费以及荣蓉丈夫于2014年元月20日收取的12000元的问题,一二审认定应另行解决,于法有据,并无不妥。综上,一品天下商业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一品天下商业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志祥审判员  耿转成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