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与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终36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期路白乡五里冲龙宝坡。法定代表人:秦晓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岗,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号驰宇大厦*楼副楼。法定代表人:李中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雁卿,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主张退还运营服务费21万元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运营义务,采用假销售、刷空单的欺诈行为,让上诉人亏损,加之操作不当及人才流失等问题,导致于2014年9月初被天猫清退,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2.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主张的返还毛利润55万元是正确的,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向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提供销售茶叶的义务,未获取利润,根据双方合同第八章第6条的规定应当返还55万元。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并答辩称,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履行网络运营义务,不存在过错。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被清���的原因是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导致差评过多被天猫公司降级被清退。综上,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针对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答辩称: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猫商城运营合作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运营服务费210000元;三、被告提供运营服务费的毛利润55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16日,原告(以下称甲方)与被告(以下称乙方)双方签订《天���商城运营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龙谷湖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乙方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外包运营的公司,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2015年5月16日。双方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甲方在合同签订日支付21万元给乙方作为网站平台建设费(图片拍摄图片优化网店整体设计策划等)以及网络运营服务费。并约定乙方承诺甲方首年(15个月)达到200万元销售额,甲方最少投入资金55万,如果甲方毛利润未达55万元,则乙方返还甲方差额部分。双方承诺,如果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014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打款21万元运营服务费。2015年1月4日,经统��,原告总亏损52637.82元。2016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内容是:“兹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和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龙谷湖天猫旗舰店运营合作合同,由于龙谷湖五里冲公司本身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导致差评过多被天猫公司降级,以及三网科技在团队运作上的问题,如人才流失导致没有达到天猫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额,于2015年9月被天猫公司清退,为此,三网科技和五里冲公司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计划于本月31号之前双方共同拟定相关的协议达成双方共识后再签订双方都认可补救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天猫商城运营合作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双方签订的《天猫商城运营合作合同》,因双方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16日,约定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自动解除,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运营服务费21万元,理由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实质上的服务,都是采用刷空单、免费品尝、促销活动且没有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十五个月,应退还21万元。被告辩称21万是建设网上平台费用,且其一直运营到2015年9月底,不应退还。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支付的21万元为网站平台建设费以及网络运营服务费,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运营时间实际为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网络运营义务,存在过错,虽然网站平台已建设完毕,但被告没有举证证明网站平台建设的具体费用,但被告确实为原告创建了网站平台并进行了一定的运营,期间确实投入了人力成本,一审法院酌定成本为50000元,故对剩余的160000元应退还原告,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毛利润550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投入资金55万元,被告保证原告毛利润为55万元,否则被告承担差额部分,但是本案中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投入55万元的资金,故原告请求不成立,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00元;二、驳回原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运营服务费21万元以及支付毛利润差额损失55万元。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天猫商城运营合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该合同中明确约定21万元系作为网站平台建设费以及网络运营服务费,该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015年5月16日截止,而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到合同期满,并且从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出具的《保证书》来看,亦认可了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团队运作的问题,故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酌定其投入的成本是50000元,判决退还160000元并无不当。其次,合同还约定,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首年(15个月)达到200万元销售额,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最少投入资金55万,如果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毛利润未达55万元,则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差额部分。根据该条约定的内容,在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投入后,未达到相应的利润标准,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所投入的款项将予以返还,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并未实际进行资金的投入,故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要求返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0元,由上诉人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275元(上诉人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昆明三网科技有限公司均预交上诉费10550元,退还52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 芸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李 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崟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