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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林长勇与司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勇,司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08号原告:林长勇,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司琪,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勇与被告司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