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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燕珍与廖琪、湖北楚韵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珍,廖琪,湖北楚韵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995号原告:吴燕珍,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庆,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廖琪,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云梦县人,住所:孝感市云梦县。被告:湖北楚韵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与新3**国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597166846N。法定代表人:廖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珍与被告廖琪、湖北楚韵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燕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吴燕珍承担。审判员  魏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心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