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燕珍与廖琪、湖北楚韵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珍,廖琪,湖北楚韵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995号原告:吴燕珍,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庆,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廖琪,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云梦县人,住所:孝感市云梦县。被告:湖北楚韵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与新3**国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597166846N。法定代表人:廖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珍与被告廖琪、湖北楚韵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燕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吴燕珍承担。审判员 魏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心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