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莲芝与王丽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莲芝,王丽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2534号原告:朱莲芝,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丽利,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莲芝与被告王丽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莲芝,被告王丽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莲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公用部位的铁门,将公用部位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走道上违章安装铁门,占用了公用部位,并将走道里的一扇窗户拦住,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另被告在公用过道摆放物品甚至摆放在原告门外,影响原告通行。被告王丽利辩称,被告在房门之外安装了一道铁门属实,铁门是后来安装的,确将走道的一扇窗户包进去,该铁门朝东开启,不影响原告通行。其确把鞋柜放在铁门外侧,但不影响原告。原告门外的物品是被告摆放,因为原告将物品摆放在公共部��影响其通行。另原告也自行将厨房窗户扩大。如原告将公共部位的物品搬走,并将窗户恢复原状,其同意拆除铁门并将物品移走。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承租人。原告房屋在被告东侧相邻,被告进户门原向北开启,公共走道北侧有三扇窗户,原告厨房窗户位于公共走道南侧公用窗户对面。后被告在其原有进户门东侧的公共走道上安装了铁门一扇,并将公共走道最西侧一扇窗户置于该铁门内。另被告将物品摆放在其铁门外侧及原告门外。2017年5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物业公司证明、照片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在公用部位安装铁门,将原有的一扇公用窗户阻拦在铁门以内,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应予拆除。另被告将物品摆放在公用部位,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原告通行,应当移除。希望原、被告双方均能发扬邻里间守望相助的精神,相互礼让、相互协助,在不影响对方生活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共建和谐邻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在公用部位安装的铁门拆除,并将摆放于公用部位的物品移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朱莲芝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王丽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