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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支行、夏小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支行,夏小红,林胜志,徐思金,叶爱仙,黄开亮,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支行,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办永丰南大道。被执行人:夏小红,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林胜志,女,1974年3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思金,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叶爱仙,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黄开亮,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张燕,女,1982年3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小红、林胜志、徐思金、叶爱仙、黄开亮、张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思金、叶爱仙、夏小红、林胜志、黄开亮、张燕的银行帐户限额1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