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苏其胜与李吉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其胜,李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83号申请执行人:苏其胜,男,生于1984年4月4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李吉康,男,生于1988年9月6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苏其胜与李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吉康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苏其胜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向苏其胜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诉讼费312.5元、执行费350元。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苏其胜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苏其胜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