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执7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温业鹏与刘忠、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业鹏,刘忠,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7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业鹏,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忠,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杨丽娟,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业鹏与被执行人刘忠、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丽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丽娟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银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森林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