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宝宗与被执行人王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宗,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宗。被执行人王银。申请执行人孙宝宗与被执行人王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冀0803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宝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王银在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朝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