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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北志诚建设有限公司与韩雪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志诚建设有限公司,韩雪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427号原告:河北志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228号建业小区2-1-1号。法定代表人:崔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旭,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雪峰,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县。原告河北志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雪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于本院2017年7月3日受理的(2017)冀0403民初2319号韩雪峰诉河北志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且(2017)冀0403民初2319号韩雪峰诉河北志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涵盖了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与(2017)冀0403民初2319号韩雪峰诉河北志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2017)冀0403民初2319号案件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北志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冀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