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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壕民初字第0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