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壕民初字第0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