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卫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卫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5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赵卫东,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卫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艳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被告人赵卫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赵卫东与赵某1、赵某4先在郓城县陈坡乡田集村因拉土产生争执,后在郓城县水堡乡赵楼村南面的小桥附近相互厮打,致赵某1、赵某4受伤。经鉴定,赵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赵某4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卫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诉称,由于被告人赵卫东的行为给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人赵卫东共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0万元。被告人赵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其认为被害人诉请过高,其无力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赵某1与被害人赵某4系兄弟关系,二人与被告人赵卫东系同村村民。2017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赵卫东与赵某1、赵某4先在郓城县陈坡乡田集村因拉土产生争执,后在郓城县水堡乡赵楼村南面的小桥附近相互厮打,致赵某1、赵某4受伤。经鉴定,赵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赵某4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郓城县公安局水堡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接到报案的时间及内容。2、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赵卫东出生于1980年5月10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郓城县公安局水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两份。证实:被告人赵卫东归案的时间、地点。4、郓城县水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及陈坡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案发后,赵某1的伤情情况及当时报案接警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赵某1、赵某4、赵某2一起给人拉土。案发当天,赵某1、赵某4与赵卫东因给人拉土被抢了活的事发生了争执,先是赵卫东与赵某1两个人打了起来,赵某4过去拉架,结果三个人都打在了一起。赵某1用腿踢赵卫东的时候没有踢到,且被赵卫东抱着腿,后赵卫东把赵某1打倒在地。之后,派出所的人便到了,其看到赵某1捂着眼。2、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赵某1、赵某4、李某一起给人拉土。被告人赵卫东与赵某3也一起给人拉土。案发当天,其几人与赵卫东相遇,赵某1与赵卫东便因拉土的事吵了起来,随后两人便撕打在一起了,之后赵某4也上前加入了厮打,其便上前将赵某4拉开了,后见到赵某1的眉头被打破了,躺在了地上,之后民警便到了。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开车路过赵楼的时候看到赵北的赵某4和赵某1与赵卫东在公路上撕打在一起,其便上前拉架,一开始拉开了,后来他们又扯在一起。之后民警便到了。其见到赵某1眼眉上有个口子,赵卫东的额头及手上脱皮了。4、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赵卫东在一起给人拉土。案发当天,其与赵卫东一起去陈坡时见到赵某4、赵某1等人正在与其找的拉土的司机李福申争吵。之后,买土的东家便打了电话报警了。其双方便都离开了。在回赵楼村的路上,遇到了赵某1与赵某4,结果他们二人便与赵卫东打了起来,其与其他人便上前把他们拉开了。拉开后,赵某1与赵卫东又打了起来,又被其几人拉开了,之后,民警便到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赵卫东系同村村民。两人都是给人拉土挣钱。案发当天,因被告人赵卫东抢了其拉土的活,双方在赵楼小桥南边遇到了,见面后说了没几句,其便与赵卫东打了起来,他不知拿了什么东西砸了其一下,其左眉便出血了,其记不清了二人具体怎么撕打的了,之后其腿一疼便倒在了地上。后来的事就不清楚了,到了医院缝针的时候其才清醒。2、被害人赵某4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害人赵某1系兄弟关系,与被告人赵卫东系同村村民,以前双方没有矛盾,这次也是因为赵卫东抢了其兄弟拉土的生意,才发生了争执。案发当天,双方在赵新路口公路遇见后,赵卫东便与赵某1打了起来,当时跟着赵卫东一起来的人也过去拉架,其见到赵卫东用石头将赵某1的眉头砸破了,后赵某1的腿不知是打的,还是踢的也受伤了,之后赵某1便倒在了地上,后民警到了现场,其上前打了赵卫东一拳,被民警拉开了。(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卫东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其与赵某3一起去陈坡乡田集村施工现场,看到赵某1等人正在与给其拉土的司机争吵,其上前就想用手机录像。之后便有人报了警,他们便离开了。后在其与赵某3开车回赵楼的途中,遇到了赵某1等四人。双方便下了车吵了起来,没吵几句,其便与赵某1、赵某4扭打在一起,之后便被周围的人拉开了。随后,民警也到了现场。(六)鉴定意见1、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郓)公(伤)检(法)字(2017)0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被害人赵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郓)公(伤)检(法)字(2017)052、0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证实:被害人赵某4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赵卫东的伤情也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度山东省农民年均纯收入为13954元;201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为34012元;2016年度山东省农、林、牧、渔业年均纯收入为59864元;菏泽市国家工作人员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被害人赵某1因伤于郓城县诚信医院住院26天,医疗费为35731+2349.7=38080.7元,在郓城县中医院门诊费用为480,以上医疗费共计38560.7元;误工费为59864元÷365天×145天=23781.59元;护理费为59864元÷365天×26天×2人(26天一级护理)+59864元÷365天×64天×1人(64天二级护理)=19025.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26天=1300元;鉴定费4000元;营养费为1800元;以上被害人赵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88467.56元。上述事实有郓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菏郓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82号鉴定意见书、医疗单据、住院病历、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记录在卷,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要求赔偿数额超过上述应赔数额部分,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均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卫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卫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赵卫东的行为给被害人赵某1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赵卫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卫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二、被告人赵卫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经济损失88467.5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英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李庆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