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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国强、黄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国强,黄道春,刘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18号申请人:谢国强,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黄道春,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刘雪英,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国强与被申请人黄道春、刘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国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黄道春、刘雪英所有的价值1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谢国强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道春、刘雪英所有的价值19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谢国强负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满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