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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本院在执行冯某某诉江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7月4日对本院扣留其在长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工资收入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某称,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江某某的配偶,对冯某某与江某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从不知情,且所借之款也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另被执行人江某某无任何收入来源,膝下尚有一子,一家三口仅靠异议人的工资维持家庭生活,如扣留异议人的工资,则全家人的生活难以为继。因此,异议人请求终止(2017)赣0202执9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院查明,冯某某诉江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江某某、李某偿还冯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冯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7)赣0202执9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李某在长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工资收入,但未注明扣留金额。另查明,李某的月工资收入为1900元。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留其工资收入的措施于法有据,但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扣留其收入时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因此,异议人李某提出的异议部分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对李某在长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月工资收入1000元的扣留措施,剩余月工资900元继续扣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