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126号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勇,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慈雄。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