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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126号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勇,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慈雄。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