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得恒、叶应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得恒,叶应林,杨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得恒,男,1993年9月28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叶应林,男,1981年8月12月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杨柳华,女,1979年1月18月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曾得恒与被执行人叶应林、杨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493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璞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