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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齐申请执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及行政不作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齐,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谢齐,英文名XIEQI,又名WilliamA.So,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加拿大籍,护照号BA475202。被执行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春艳,局长。关于谢齐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及行政不作为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行终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豫法行终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事项: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豫)外资不予变字【2013】2号不予变更登记决定;三、驳回谢齐要求撤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20月21日核发法定代表人为李新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谢齐2013年10月15日提出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谢齐依据生效的(2015)豫法行终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恢复谢齐作为河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人的法人身份。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5)豫法行终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第一、二项,虽然支持了谢齐部分诉求,但第三、四项明确驳回了谢齐要求撤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20月21日核发法定代表人为李新春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及2013年10月15日提出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综上,谢齐请求强制执行内容与生效的(2015)豫法行终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判决事项相驳,谢齐的执行请求内容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谢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