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与被告张永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张永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62号原告: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经营者:王秀芹,该厂厂长。被告:张永凯,男(未出庭,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与被告张永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负担。审判员 车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