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祥铿与黄传武、江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铿,黄传武,江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78号原告:郭祥铿,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传武,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蕉城区。被告:江宝琴,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郭祥铿与被告黄传武、江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祥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传武、江宝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祥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黄传武、江宝琴偿还借款4000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黄传武、江宝琴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黄传武系同学关系,黄传武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0年6月27日向其借款40000元,由黄传武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其随时用款,黄传武随时还款。2015年8月份其向黄传武要款,黄传武承诺过段时间还款,之后其又多次要求黄传武还款,但至今仍未还款。该笔借款发生在黄传武、江宝琴婚姻存续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由黄传武、江宝琴共同偿还。黄传武、江宝琴未作答辩。郭祥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和结婚登记申请书。黄传武、江宝琴未予质证。对郭祥铿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及庭审认证,对借条及结婚登记申请书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郭祥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黄传武于2010年6月27日向郭祥铿借款40000元,黄传武收到40000元借款后向郭祥铿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黄传武与江宝琴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3.至今,黄传武尚欠郭祥铿借款本金4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传武向郭祥铿借款,应依照约定偿还。本案讼争借款发生于黄传武与江宝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郭祥铿请求判令黄传武、江宝琴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郭祥铿与黄传武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郭祥铿请求判令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黄传武、江宝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传武、江宝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祥铿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黄传武、江宝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强代理审判员  郑锦聪人民陪审员  郑志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婉清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