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盛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盛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541号申请人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鲁思飞,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盛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科技大道0007号楼。法定代表人孙路,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路,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盛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路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盛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路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