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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包卫峰与王建明、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明,包卫峰,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明,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成,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风,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卫峰,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成,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风,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明因与被上诉人包卫峰、原审被告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9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建明上诉称,被告王建明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原告包卫峰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均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王建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端木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