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1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旬邑县某某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旬邑县某某路某某小区,旬邑县某某局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某某银行旬邑县支行某某账户内存款。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