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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九江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河北江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河北江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20号申请人:九江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负责人:代和林,经理。地址:江西省九江市被申请人:河北江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余,经理。地址:故城县营东开发区申请人九江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江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江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