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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刚、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刚,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晋兆德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95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5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557735469H。法定代表人:于瑞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倩怡,女,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李刚,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30号(国际贸易中心)A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告:青岛晋兆德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汉城路1号五楼厂房628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刚、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晋兆德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227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德强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二〇一七年七��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