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部、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部,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卢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斯家坡村4组58号。经营者:唐万勇,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卢茂华,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部与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卢茂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川1303民初18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需划拨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龙潭工业园区支行44×××25账户上存款16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