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9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修鹏、张铁武 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鹏,张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9执16号被执行人李修鹏,地址容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铁武,地址高碑店市。李修鹏、张铁武罚金一案,容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9刑初1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修鹏、张铁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修鹏、张铁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修鹏、张铁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庄审判员 高泽明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