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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陆大鸣与彭献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大鸣,彭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3号申请执行人:陆大鸣,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彭献军,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陆大鸣与彭献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彭献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以执行,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彭献军名下位于八公山区土坝孜纬六路综合楼3-1的房产予以查封(轮候查封),待达到拍卖条件时予以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被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陆大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结债权1066395.00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 武审判员 马凤伟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