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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戎青青、赵红军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青青,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27号申请人戎青青,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懿烜,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赵红军,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戎青青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红军名下价值一百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戎青青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戎青青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红军名下价值一百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戎青青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戎青青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上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