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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64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战德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