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书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书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511号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57285000L。法定代表人:田宝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吉鹏,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职工。被告:何书祝,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书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书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书祝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书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