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侯丽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侯丽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南宫市东进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1MB0P580885。法定代表人张恒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薇,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东,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侯丽爽,女,1976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6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侯丽爽、李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审查的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 庚审 判 员 吴 玉 英代理审判员 臧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