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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智远诉被告龙江县政府承担退耕还林工程出现问题的责任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智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21行初58号起诉人许智远,男,汉族,1961年10月0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2017年7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许智远的行政起诉状称,他是龙江县山泉镇林业站工作人员,龙江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与龙江县政府33号文件规定明显不符。退耕还林工程出现的问题应由文件发布者龙江县政府承担责任。山泉镇部分村民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也应由龙江县政府承担责任。地类鉴别权不是林业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县政府还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起诉人登记立案时,向本院提交了龙政发[2005]33号龙江县人民政府文件一份、龙江县2005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审批表一份、(2014)龙江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一份、记账凭证十份、土地造林承包合同一份、林地承包合同书二份、合同书三份,以上共计33页均为复印件。本院认为,起诉人向本院提交的龙江县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许智远在任龙江县山泉镇林业站站长期间因工作疏忽大意,导致大量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村民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犯玩忽职守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起诉人向本院提交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可以认定,许智远不服有罪判决于2015年10月到龙江县信访机构上访,因其信访不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龙江县信访机构对其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起诉人提供的龙政发[2005]33号龙江县人民政府文件,其内容是关于龙江县2005年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的批复,是龙江县政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性质属规章效力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不特定对象,不是针对起诉人许智远单独作出,可重复、反复适用。起诉人对龙江县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服,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可在行政机关依据该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附带要求法院审查其合法性。起诉人提供的记账凭证能直接体现出凭证的制作日期,编号,经济业务项目摘要及数额,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等内容。凭证的功用是便于划清财务职责,便于发现财务问题,查明财务责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凭证的借、贷双方均不涉及起诉人许智远,不能体现龙江县政府对村民经济往来活动的干预和限定,与本案起诉人诉求无任何关联。起诉人提供的土地造林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书等书证,是平等主体对双方协商一致事项的确认协议,是确定协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合同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不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该部分书证能确定许智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许智远不能主张合同权利。该部分书证不能证明龙江县政府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了限制。起诉人提供的龙江县2005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审批表,其上载明的信息不能证明龙江县政府对许智远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许智远的权利义务受到了何种影响,何时受到了影响。综上,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龙江县政府对起诉人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证明对起诉人许智远限制权利、增加义务,不能证明对起诉人许智远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许智远起诉龙江县政府没有事实根据和理由,龙江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起诉人许智远的适格被告。起诉人许智远对其权利是否受损、什么权利受损、何时受损,谁侵害其权利、如何对其权利进行损害表述不清。许智远也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许智远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一款,第十三条(二)项,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三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许智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成武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附本案所引用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二)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