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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尤涛、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涛,杜明,李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尤涛,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杜明,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文娟,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3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杜明、李文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明、李文娟于2017年7月15日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明、李文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文娟名下位于安阳市安居苑小区欣嘉苑项目3号楼中单元21层东户(预售合同编号:20150228-15),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