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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华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法定代理人张向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平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