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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岁录与尚志春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付岁录,男,汉族,农民,住宁县良平镇。被执行人:尚志春,男,汉族,农民,住宁县良平镇。关于申请执行人付岁录与被执行人尚志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尚志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岁录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尚志春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尚志春在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良平支行有存款1039.3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早胜营业所有存款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即下余案件款8587.88元由尚志春执行7587.88元,本案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协议内容。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付岁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87元已由被执行人尚志春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