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唐杰与赵敏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杰,赵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唐杰,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黑田铺乡园艺村*组*号,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赵敏亮,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邵东监狱二区宿舍区唐杰申请赵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4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杰于2017-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41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幸良义审 判 员 邓福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