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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华与李昱、谈业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李昱,谈业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571号原告:王华,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勇,舒城县万佛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昱,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谈业龙,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被告李昱妹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312国道与东城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8733669H(1-1)。负责人:陈玉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嵩,公司员工。原告王华与被告李昱、谈业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王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毛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