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建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338号被执行人:郭建新,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分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7)赣052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建新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050元【其中罚金2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张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