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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负责人何践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红,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红名下位于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二期C-5栋1单元23层2号房房产(合同备案号为阳100423477),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与被执行人刘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名下位于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二期C-5栋1单元23层2号房房产(合同备案号为阳100423477)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