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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西胡彭与何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胡鹏,何世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15716号原告陈西,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胡鹏,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何世均,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西、胡鹏诉被告何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西、胡鹏到庭参加诉讼,何世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西、胡鹏诉称:2014年12月22日,何世均因承揽建筑工程需要资金向其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陈西、胡鹏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5万元,何世均向陈西、胡鹏出具收据。借款期满后,何世均未偿还借款,陈西、胡鹏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何世均向陈西、胡鹏偿还借款5万元。何世均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何世均与陈西、胡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何世均向陈西、胡鹏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5万元。陈西、胡鹏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何世均于《借款合同》签订同日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陈西���胡鹏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何世均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陈西、胡鹏举示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及其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陈西、胡鹏与何世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陈西、胡鹏按约定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何世均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陈西、胡鹏请求何世均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何世均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世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西、胡鹏返还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50元,由被告何世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延峰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