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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樊美金、吴叔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美金,吴叔敖,陈要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美金,女,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修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叔敖,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修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要花,女,1973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卢大云,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美金、吴叔敖因与被上诉人陈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4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美金、吴叔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美金、上诉人吴叔敖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54元,减半收取4327元,由上诉人樊美金、吴叔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为民审判员  叶常青审判员  施龙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坤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