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海米祥模具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米祥模具有限公司,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581号原告:宁海米祥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847898371)。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西二路**号(住宅)。法定代表人:翟红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丰,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756330060)。住所地:宁海县新兴工业园区C区金山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剑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海米祥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米祥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23元,共计748元,由原告宁海米祥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珲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