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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云清与王小宝、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清,王小宝,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清。被执行人王小宝。被执行人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李云清诉王小宝、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翟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